虚假广告意味着对消费者的伤害或对公共规则的违背。_虚假广告与侵权具有天生的血缘关系,这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所谓虚假广告侵权,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虚假广告侵权有广、狭两层含义。狭义的虚假广告侵权指虚假广告行为本身构成侵权,即虚假广告直接侵权。例如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假冒他人专利、商标或企业名称,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直接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对此,我国《广告法》第47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广义的虚假广告侵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虚假广告侵权,还包括虚假广告结果侵权,即虚假广告间接侵权。这里指的是虚假广告本身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但其结果却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例如发布虚假广告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最终导致消费者财产权受损,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最终致使消费者的健康权受损:或者通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而导致同行业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相对于虚假广告内容本身的直接侵权,笔者将虚假广告结果侵权界定为间接侵权。由于虚假广告面同的主要对象是广大消费者,这就决定了虚假广告侵权首先表现为相关主体通过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作为竞争领域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广告侵权还包括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说,虚假广告结果侵权是虚假广告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这里,要作一个画蛇添足的说明,这里所谓的虚假广告侵权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等广告活动主体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而实施的侵权行为,非指虚假广告作为“侵权主体”。而实施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