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其本质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但虚假广告侵权是通过虚假广告这种特殊的载体来实施的,因此也具有目己的特征:
1.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是从事广告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从事广告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虚假广告侵权主体具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等广告活动主体。
2.虚假广告侵权的对象具有复合性。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实的宣传,极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虚假广告本身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是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3.虚假广告侵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侵权侵害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权利以及利益。而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广告又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而那些欺诈性的虚假广告,显然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目由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虚假广告侵权客体的多样性是由虚假广告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4.虚假广告侵权许多时候是恶意侵权行为。众所周知,虚假广告是一种欺诈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加害人主观恶性很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虚假广告是经营者把利润建立在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基础上的一种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侵权在许多时候表现为恶意侵权,即加害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实践中加害人因为过失而发生的虚假广告侵权行为很少,这也说明了多数虚假广告恶意侵权的基本特征。
5.虚假广告侵权容易造成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侵害。虚假广告侵权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既可能是消费者,也可能是合法经营者,或是双方。虚假广告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虚假广告侵权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虚假广告侵权首先表现在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侵害,其次,由于虚假广告的受众很多,容易造成区域性或群体性权益侵害现象。同时,虚假广告会危害社会道德安全,主要表现在它会戕害社会诚信、公平之理念,任由其泛滥则会构成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侵权。
6.虚假广告侵权具有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双重特征。虚假广告侵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类是虚假广告内容本身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假冒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名人肖像的,直接侵犯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名人的肖像权。这是虚假广告侵权的直接性。另一类是虚假广告内容本身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结果造成消费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广告主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或是广告主利用广告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这是虚假广告侵权的间接性。
7.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容易与其他责任竞合。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容易与违约责任竞合,容易与产品贡任或医疗责任竞合,也容易与不正当竞争责任竞合同时,虚假广告侵权在构成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往往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笔者将对此做专门研究。